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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中共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是党的建设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也是基层党组织的重要任务之一。发展党员必须贯彻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三条 要重视优化党员发展结构,重点发展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突出的优秀中青年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

第二章 申请入党及入党申请人的培养教育

第四条 凡符合党章规定并自愿申请入党的先进分子,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党支部递交书面申请。经党支部审查,符合党章规定的,确定为入党申请人,填写《申请入党人员培养考察登记表》,在其所在部门、班级、居住的公寓楼等进行公示。同时建立《申请入党人员台账》,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新入校的师生员工,如已在原单位递交过入党申请书,要及时向所在党支部说明,并将原始入党申请书转入我院,申请入党时间可以连续计算。若本人档案中无入党申请等相关材料,或原单位不能提供原始入党材料的,应重新提交入党申请,其申请入党时间按重新提交书面申请的时间计算。

基层党组织要充分重视并认真做好对广大师生员工的启发、教育和引导工作,逐步提高党外师生员工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的入党愿望。

第五条  党组织要加强对入党申请人的教育。

(一)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一个月内,党支部应当派专人与其谈话,了解入党动机、思想、工作、学习、家庭等情况。

(二)组织入党申请人参加党章学习小组活动,开展党的基本知识培训,学习小组由党支部派专人负责。

(三)入党申请人应经常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六条  党支部经过对入党申请人一定时间的培养教育,应及时将符合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入党申请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要在其所在部门、班级、居住的公寓楼等公示,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主要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对党有比较全面的认识,积极要求入党,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

(三)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表现突出;

(四)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五)一般自递交入党申请书后的三个月以上。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工会、共青团组织推优和群众推荐等方式产生人选,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并无记名票决确定。支部大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决议。党总支对党支部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审议同意后,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台账》,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党委组织部及时下发《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第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党支部应当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及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对党员发展的每个阶段、每个环节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实行全程记实、规范建档。

第八条  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负责经常性的培养考察工作。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加强个别谈话指导 引导、鼓励和帮助他们发扬优点、克服缺点、积极进取、端正入党动机,确保培养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情况,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并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认识和实际表现,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意见和建议;

(四)自入党申请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起,每学期至少填写一次《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考察情况一栏;

(五)入党积极分子基本具备入党条件时,及时向党支部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要密切结合其本人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循序渐进,坚持不懈。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包括:吸收他们听党课;列席讨论发展新党员的支部大会以及参加入党宣誓仪式;定期组织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评议,指出不足,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明确努力方向;督促入党积极分子至少每个季度向党组织书面汇报一次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等。

第十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根据培养联系人的意见和群众反映,分析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并形成党支部意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党支部意见栏中。考察内容要真实准确填写,既要总结优点也要指出缺点或不足,符合本人特点。

党总支应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充实调整。每年11月初进行一次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分析,及时将条件成熟的积极分子列入次年度发展计划,次年6月底在对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基础上,可适当调整发展计划,并报校党委组织部

第十一条  进入我院工作、学习前已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要及时报告所在党支部。党支部应对其以前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及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党组织一年及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可确定为发展对象,填写《发展对象培养考察登记表》。具体步骤是:

(一)培养联系人建议,党支部提名;

(二)党支部通过个别交谈、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党内外人员对发展对象的意见,座谈会记录作为入党预审材料之一。

(三)进行群众民主测评,测评内容主要包括入党积极分子理想信念、能力素质、社会责任、道德品行、现实表现等方面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四)支部大会集体讨论,并无记名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确定发展对象的决议。

(五)在其所在部门、班级、居住的公寓楼等公示,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六)经党总支审议确定发展对象,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三条  确定学生发展对象,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需具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和较强的服务意识,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学风建设、校园文明建设等方面表现突出,在群众中影响力较大。

(二)学生综合素质和学业成绩一般应达到优良以上。

(三)在重点考察期(发展前一年内)没有不及格科目。

(四)有突出表现的可以优先发展。如在思想品德、社会工作、文体活动、职业技能等其他方面有特别突出事迹的在国家、省级各类学科竞赛、科研创新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专业能力突出,在省级以上比赛或活动中获奖的。

第十四条  各党总支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形成《发展党员综合政审报告》。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

(二)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三)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

(四)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

(一)同本人谈话;

(二)查阅有关档案材料;

(三)由党支部组织召开群众座谈会,参加人数根据需要决定,应有一定的广泛性,并做好会议记录;

(四)向党员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所在党组织进行函调或外调。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必须经过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通过培训考核取得《发展对象培训结业证书》。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六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学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十七条  实行发展党员答辩制。答辩会由党总支统一组织,答辩会应有发展对象所在支部党员参加,并邀请一定数量的入党积极分子和师生代表列席。

第十八条  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接收预备党员之前,须将发展对象名单在其所在部门、班级、居住的公寓楼等向党内外群众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群众对发展对象如有异议或意见,各党总支要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形成书面材料。

第十九条  实行发展党员预审制。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由所在党总支审查后送学校党委预审。学校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和入党手续进行全面审查。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预审材料包括:

(一)入党申请书;

(二)申请入党人员培养考察登记表

(三)团组织推优登记表(28周岁以下团员青年),工

会推优登记表(教职工)

(四)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五)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六)发展对象培养考察登记表(学生);

(七)综合成绩表(学生)

(八)群众座谈会记录

(九)自传

(十)思想汇报;

(十一)政审材料(综合政审报告)

(十二)发展对象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十三)公示情况登记表(发展对象和接收预备党员);

(十四)学工、宣传、后勤等部门及班主任等评价(学

生);

(十五)纪检、宣传、人事等部门意见(教工);

第二十条  经预审合格,党总支向党委组织部统一领取《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发放给发展对象。

第二十一条  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以及正式组织关系不在我院的流动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在特殊情况下,如发展对象所在单位党支部没有符合条件的正式党员,也可以由其上级党组织范围内的其他支部的正式党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三条  经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以及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公示的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报党总支审议。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必须报学校党委审批。学校党委审批前,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无记名票决。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票决。党委会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

党委会审批的意见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八条  各党总支或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学校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由各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重大纪念日或特殊情况下,由校党委组织部另行组织。

第三十条  党组织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口头或书面思想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要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党性锻炼,主动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每季度1次)。预备党员在入党一年内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通过培训取得相应结业证书。

党支部应及时建立《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每半年分析讨论一次预备党员的情况,并将分析情况和意见填入《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预备党员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表现一般,不愿意承担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能在群众中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思想、工作、学习和作风等方面出现一些比较严重的缺点或错误;学生学习态度不端正,导致学习成绩明显下降等,需要继续教育和考察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党总支审议,报学校党委批准,并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的相应栏内填写清楚。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

(一)预备期满前一个月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二)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并以座谈会、书面的形式征求纪检、宣传、人事、后勤、学工、团委等部门的意见;

(三)完成预备党员培训;

(四)召开预备党员转正答辩会

(五)在其所在部门、班级、居住的公寓楼等公示,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六)支部委员会审查;

(七)支部大会讨论、无记名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

(八)经各党总支审议,并报学校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表决方式、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未满预备期转移党组织关系,所在党总支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各党总支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或存在严重问题的,报学校党委批准,不予承认其党员资格。

第三十五条  各党总支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中相关问题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发展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受到纪律处分的,根据不同的处分等级,其处理办法如下:

(一)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1.入党申请人在受处分后一年内不得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2.已是入党积极分子的,须至少延长培养教育考察期一年;

3.已是发展对象的,须至少延长培养教育考察期一年;

4.已是预备党员的,须延长预备期一年。

(二)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1.入党申请人在受处分后不得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2.已是入党积极分子的,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

3.已是发展对象的,取消发展对象资格;

4.已是预备党员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各党总支对受到纪律处分的人员应及时做出终止培养、延长和取消等决定,并指定专人对其进行教育谈话。在处理过程中,被处理者未向党支部提交检讨书和思想认识材料,或在谈话中态度恶劣、拒不承认错误,是预备党员、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的,则取消其资格;是入党申请人的,不再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对改正错误、进步突出的,各党支部要持慎重态度,综合考察其认识和改正表现,并在做出决定前对其在思想、学习、工作等各方面的表现进行公示且无异议,方可培养考察。

第三十八条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重新要求入党的规定:

经过党组织的教育,确实改正了错误,在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满一年后,本人可以重新提出入党申请,经党组织考察、培养,已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吸收其入党。

第三十九条  因长期治疗或病休预备党员的转正:

    因病长期治疗或病休的预备党员,党组织可以通过其在入党前后和病休期间的表现(如组织观念、对疾病的态度、群众关系等),考察能否转为正式党员。预备党员本人也应主动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争取党组织的教育和帮助。在预备期满时,按照规定办理能否转正的手续。如在预备期满时不能参加党支部大会,可以延期讨论其转正问题。因长期治疗或病休而延期讨论的,如已具备了党员条件,应作按期转正的决定;不够条件的,应考虑延期转正。

第四十条 出国(境)预备党员的转正:

因学习、进修等原因出国(境)预备党员,应以适当方式保持与国内所在单位党组织的联系,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其它有关情况。回国(返境)后,党组织应对其在国(境)外表现情况进行审查,按规定讨论其转正。

预备党员在回国(返境)后,如果预备期已满或接近期满,所在单位党组织认为有必要可适当延长预备期对其继续进行考察。具备党员条件的,其转正时间从回国(返境)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转正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如在国(境)外期间无正当理由逾期半年以上同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任何联系的,视为自行脱党,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按规定办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手续,并报学校党委备案。出国(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

第八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重视对专兼职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校党委组织部每半年要对全院发展党员情况进一次集中检查和指导,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二条  建立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党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授权系级党总支审批发展党员的通知》(浙艺院党〔2011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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